接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是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外国留学生守则
1、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2、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留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制度。
3、遵守学习纪律,努力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4、尊重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
5、同学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团结友好。
6、文明礼貌、讲究卫生、锻炼身体、爱护公共财物。
7、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尊重其他国家同学的风俗习惯。
8、维护和尊敬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
二、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一)外国留学生入学资格与条件:
1、年龄在14-60岁身体健康;
2、在原国没有犯罪记录;
3、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二)入学与注册
1、我校每年九月初和三月初为留学生开学时间。留学生应按录取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间在开学前两天到学校国际交流学院办理新生报到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
2、新生报到注册办理以下手续:
(1)交验本人护照、《内蒙古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长期留学人员必须持“X”签证。短期留学人员可持“X”或“F”签证。
(2)填写《外国留学生入学登记表》,交3×4CM像片8张。
(3)办理内蒙古卫生检疫局确认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手续。
(4)办理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外国人居留证》手续。
(5)领取报到通知单
3、持入学报到通知单到国际交流学院办公室交纳学费、住宿费。
4、留学生凭交款收据到留学生公寓服务台办理住房登记。
5、参加半天的入学教育,听取留学生办公室介绍外国人在华应遵循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三)考勤
1、在我校学习一个学期以上的留学生,须按规定时间返校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一周不办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留学生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和作息时间,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
3、因病、因事不能上课,应办理请假手续。
考勤规定如下:
(1)迟到20分钟按旷课处理,累计迟到5次按旷课一学时处理。
(2)如遇急病者,必须持医院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3)因临时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补考。
(4)凡未请假而缺课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达到一定的学时数者,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对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到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40学时者,不发结业证书;达到5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留学生按中国的节假日规定及学校规定的寒暑假放假。
(四)学生成绩考核
1、留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
2、语言课程考试分笔试和口试,实行百分制和“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分制。
3、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的成绩以记零分,并不准正常补考。
4、考试成绩不及格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补考,按补考考试成绩记分。
5、平时学习成绩作为学期和学年成绩评定的参考,但所占比例不超过总评成绩的20%。
6、留学生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结(毕)业证书。未修完规定的课程、不参加考试或成绩不合格者(包括经补考仍不合格者)不予发给结(毕)业证书,只开具学习证明。
(五)休学、转学、退学、延长学习期限
1、休学:
凡出具医院证明,需要休学者可发给休学证明。复学时须持健康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复学。
2、转学:
申请转学须说明理由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并经过所转学接受学校开具证明,经同意后方可办理。
3、延长学习期限:
延长学习期限需提交申请书,说明理由和延长时间。申请者应在结业前两个月提出,经审批后办理延长学习手续。
4、退学:
留学生退学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办理离校手续,并在退学之后一周内离开学校。
六、离校
1、凡学习期满的留学生,应于每学期结束后十五日内离开学校,离校前应办理如下手续:
(1)结清各类费用。
(2)到图书馆退还借书证。
(3)到留学生公寓办理退房手续,如宿舍内公物有丢失或损坏,应予以赔偿。
(4)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持“离校通知单”领取学习成绩单和结业(毕业)证书,同时交回学生证。
2、因休学、转学、退学等原因离校的留学生在离校前也必须办理上述手续。
三、外国留学生社会管理办法
1、留学生原则上居住在学校指定的外国留学生公寓,如遇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在校外住宿。申请者必须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入住。
2、留学生开展学习实践和社会实践活动,必须提出申请征得学校同意,必要时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3、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批准不得擅自进行。
4、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必须事先申请,征得同意方可进行。
5、外国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四、外国留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外国留学生公寓是外国留学生居住、生活、学习的场所,为了保障外国留学生公寓的清洁、卫生、安静、安全,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1、外国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和公寓管理规章制度。尊重、服从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管理。
2、住宿期间不得从事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活动。
3、请勿在公寓内大声喧哗,播放电视机、录音机等音响设备时不得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4、房间内的设备不得私自转借、污损、拆装,如有遗失、损坏等须照价赔偿。
5、严谨在公寓内酗酒、赌博和斗殴,一旦发现将进行严肃处理。
6、严禁在房间内使用功率超负荷的电器,禁止在房间内做饭,请勿在房间床上吸烟。
7、禁止在公寓楼道堆放私人物品及停放自行车。
8、房间内的垃圾应及时收集并投到公寓指定垃圾点,不准随地乱扔。
9、公寓内公用物品只限在指定地点使用,不准带入个人房间;严禁破坏及随意挪动房间内设施,如有损坏或丢失必须按价赔偿,管理人员有权对房间进行检查。
10、妥善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宿舍内严禁存放大量现金,切勿将房间钥匙转借他人,外出时锁好房门,并关好门、窗、电灯、电视和水龙头。如有因住宿者过失发生的丢失和公共财产损失,责任自负。
11、严禁在公寓内饲养任何动物宠物。
12、留学生须在指定房间住宿,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留宿他人。
13、如无特殊情况,未经许可不得夜不归宿。
14、公寓早晨6:00开门,晚22:30(周五、周六晚23:00)关门。对晚归学生,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开门。有特殊情况者,进出公寓须事先征得值班人员同意并凭学生证做好书面登记。
15、公寓的会客时间为:8:00—22:00。在值班员登记许可前提下,住宿人在规定时间(每天8:00—22:00)和指定区域可接待客人。来访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
16、来访者应主动向值班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并认真填写《会客登记表》,在征得同意后,方可会客。客人离开时,应由被访者在《会客登记表》上签字交值班室。未带任何证件或拒不出示证件者,谢绝进入公寓。